浙江省平安办 浙江省综治办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9-07浏览次数:1767



浙教安〔2013〕73号    ZJSP04―2013―0003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平安办、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校园及周边和谐稳定,现就我省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意义。我省自2004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平安校园建设活动以来,历经创建、巩固、深化等阶段,各地、各级各类学校以平安校园创建为载体,不断增强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平安校园建设工作体系,大力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基础建设,着力解决威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问题与隐患,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努力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建的工作合力,全省校园保持了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师生的安全感有了明显增强,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平安校园建设已日益成为各地各校统筹推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抓手。
    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等形势错综复杂的时期,特别是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的影响,保持校园和谐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各种文化思潮对师生道德建设的影响日益明显,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对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因此,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我们既需要坚持和发展以往平安校园建设的成功经验,又需要根据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平安校园建设的组织工作。为此,针对大多数学校都已被授予平安校园称号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确定实施平安校园的等级动态化管理,以增强各地各校做好平安校园工作的持续动力,促使责任更加落实、措施更加有效、制度更加健全、保障更加有力,在新的起点上把平安校园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总体要求。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的重要批示精神,围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的总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组织等级平安校园认定为抓手,以完善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长效机制为重点,实施精细化和动态化的管理措施,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认真做好等级平安校园认定的组织考评工作
    3.等级的确定。对已经获得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和《浙江省中小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分别确定为“5A”到“1A”5个等级,其中得分为975分以上的为5A级平安校园,得分为950分―974分的为4A级平安校园,得分为925分―949分的为3A级平安校园,得分为900分―924分的为2A级平安校园,得分为850分―899分的为1A级平安校园,得分在850分以下或当年发生本意见规定“一票否决制”事件的,取消平安校园称号。
    4.考评工作的组织。等级平安校园认定的组织考评,按“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命名、谁考核”的原则进行。各类高校由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负责实施;普通中小学和中专、职高、技校,由其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按隶属关系负责实施;幼儿园的等级平安校园认定工作,可参考中小学进行。
    5.考评的方式。等级平安校园的认定主要以到校实地检查考评的方式进行。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每年对三分之一左右的高校组织进行等级的认定(具体安排见附件3)。中小学每年复查的方式由各地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确定,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不定期组织进行抽查。认定结果由负责组织的单位发文公布。尚未获得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继续根据《浙江省“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浙教宣〔2004〕278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填写《“平安校园”申报表》,考核指标参照等级平安校园的建设标准(附件1和附件2)。
    6.实行等级动态管理。对当年未参加等级考评的学校,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要根据有无以下情形给予等级的调整:一是当年发生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或系列入室盗窃等重大、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由于制度不全、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等工作疏漏引发50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20人以上群殴、因学校管理不当引发的集体上访,30人以上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等群体性事件;高校学生在校内非正常死亡超过万分之二,因管理不善造成中小学学生在校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要根据事件性质与影响大小,相应降低平安校园等级1―2个等级。二是在有关部门当年组织实施的与校园安全稳定相关的专项检查活动中,因存在重大隐患被通报批评的,相应降低1个等级。三是因安全稳定工作出色,被中央或省级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介绍推广工作经验的,给予提高1个等级。以上等级的调整,由负责考评的单位在年底公布当年被考评学校等级时一并给予发文公布。参加当年等级考评的学校有无以上情形,作为确定等级的重要因素在认定时一并进行考虑。中小学校平安校园等级的动态管理,可由各地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结合实际另行规定。
    7.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级各类学校校内发生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爆炸等恶性案件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学校在管理中存在疏漏的;校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发生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事件、群体性事件在省内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失控肇事;学校存在重大安全稳定隐患,且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取消平安校园称号。
    三、切实加强对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领导
    8.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工作是我省多年来持续开展的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延续,各地各校既要克服厌烦情绪,又要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出台新举措。各级综治委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要高度重视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把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加大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领导要深入学校、走近师生,加强调查研究,指导推进工作。各校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亲自抓,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要全力配合共同抓。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发生严重影响学校安全稳定事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要加强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建设,严格按岗位职责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校卫队员(保安员)的人数与学校规模相适应,多校区、多出入口的学校,校卫队员(保安员)的数量要适当增加。中小学校要确保有专人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三防”覆盖率必须达到100%。要充分考虑各种高科技设施设备不断应用的情况,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保人员的业务能力。要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健康指导教师、网络管理员和学生宿舍管理员在平安校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重视建设校院(班级)两级学生信息员队伍,及时了解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预警性信息。要把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大中小学书记、校长培训内容,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的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每一名教师都成为平安校园建设的组织者、参与者和实践者。
    10.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工作统筹,相互协调配合,落实好各自的职责,特别要建立健全对影响学校安全稳定重大问题的发现、解决机制,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指导、检查、督促,在接到交办、举报或发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建立健全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会商处理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与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的联系与沟通,认真抓好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
    11.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把等级平安校园建设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要加强对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条件较差的学校要实行重点帮扶,对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的及时通报,督促其认真整改;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坚决予以摘牌。本意见自2013年9月15日起施行。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实施意见或细则,并经常性开展自查与抽查,切实发挥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中的突出作用,努力为全省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附件:1.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
2.浙江省中小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
3.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考评时间安排                 


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