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师生:
2014年9月29日,湖州市公安局下发了《全市公安机关整治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燃油助力车和悬挂防盗备案登记号牌、无牌无证、非法改装、盗抢嫌疑的二轮摩托车,将依据《查处超标燃油助力车执法指导意见》统一处罚标准。
处置程序调整如下:
1.校园内禁止骑行燃油助力车,发现骑行者,阻止其行为,并暂为保管车辆;
2.将车辆统一交由交警处理,由交警开具处理单;
3.处理单交相关学院,由学院将处理单转交给学生。
4.按照规定,学生凭购车的正规发票、车辆合格证、驾驶证到交警部门进行处理,若有驾驶证,扣12分,罚200元;若无驾驶证,罚款1000元。
6.对被查处的同学,学生处将进行全校通报,屡教不改者,按规定给予处分。
保卫处 学生处
2014年10月22日
附:
湖州市公安局《查处超标燃油助力车执法指导意见》节选
(四)对驾驶人的处罚
1.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排量50毫升以上燃油助力车的,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代码1005)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已在派出所防盗备案登记的,原则上罚款处理,可不予拘留。
2.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排量不足50毫升燃油助力车的,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代码1005)处以1000元罚款,不予拘留。
3.对再次无证驾驶燃油助力车被查获的,处以罚款并处拘留。
4.对已取得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但与驾驶的车辆类型不符的,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代码1709)予以处罚(小车型开大车型处1000元罚款,大车型开小车型处500元罚款)。
(五)对车辆的处理
5.对车辆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代码l717)处以200元罚款。对已在派出所防盗备案登记的,依据市局《全市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湖公通〔2010〕140号)的精神,不能作为上道路行驶的依据。
6.对能确定有合法来历凭证的车辆,违法处理完毕后应当发还车辆,同时责令车主或驾驶人对符合上牌条件的轻便摩托车(中心城区除外)和普通二轮摩托车办理上牌手续,对不符合上牌条件的劝导其向消协等部门进行消费维权。
7.对逾期未接受处理或提供不出合法证明的燃油助力车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对于驾驶燃油助力车同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