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稳定
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必须坚
持预防为主原则、责任落实原则、及时整改原则以及依法查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防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二级单位对自身安全隐患的排
查整改和安全稳定工作和“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安全稳定工作和“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本校各二级单位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第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各二级单位自排自查,安全稳定工作和“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群众举报等。
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二级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一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自查,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整改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而确定。对不能自行解决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当向本单位分管校领导和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稳定工作和“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通知隐患存在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稳定工作和“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和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隐患所在单位要根据各级排查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安全隐患会商研判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隐患会商研判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凡有安全隐患需要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整改的,由安全稳定工作和“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商研判工作会议,明确各自责任、任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要求如期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 会商研判研究内容:
(一)需多方协助配合或支持的安全工作,协商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分工负责,分头实施;
(二)研究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办法及整改方案;
(三)研究组织开展安全集中整治或专项整治活动;
(四)研究检查、整改其他需集体研究处理的问题。
第六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将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被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稳定工作和“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认定后,根据隐患的轻重程度,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限期整改告知书。较轻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由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督办,较重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由安全稳定工作和“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督办。
第十七条 负责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安全稳定工作和“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建设和科学管理。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二四年三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