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州市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基建、维修、经商、承包经营、校内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临时来校内进修、培训等非本校人员。
第三条 学校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用工部门等相关单位为本校外来人员的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外来人员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聘用外来人员应当在来校后三日内,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到保卫处录入外来(务工)人员进出校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如聘用人员辞工后应及时报送保卫处进行注销。
第七条 承包我校基建、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成建制来校务工的工程队,要建立治保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接受保卫处门的检查指导。工程竣工后,由保卫处考核并提出意见。
成建制的施工单位进入我校施工前,由该工程队负责人提供施工人员身份证明,将所有施工人员的名单、性别、年龄、家庭地址、工种、来校时间住校内何处等详细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如变更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用工单位和保卫处。
第八条 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学习班、短(培)训班、学历班,凡在校内上课、住宿的,由主办单位造册,继续教育学院登记盖章后,送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外单位临时来校参加会议、文体比赛和参观等集体活动的人员由主办部门负责进行治安管理,并应事先抄送学校保卫处门。
第十条 外来人员凭身份证、校园一卡通、学员卡等进出校园,进出校园遇有安全保卫人员、管理人员查验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严禁招用身份不明人员,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人员准入标准,不得录用因违法违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其他不适宜高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外来人员暂住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提供外来人员住宿,确因工作需要在学校暂住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担保,报保卫处备案,并全面负责住地安全、卫生等工作;暂住地不得擅自转让和移作他用,不得私自留客住宿。
第十三条 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地下车库及经营服务场所,除经保卫处批准的值班人员外,不准外来人员住宿。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内违章建造、搭建外来人员住宿场所,因基建和维修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由后勤服务中心审定后报保卫处备案。工程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四章 外来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部门)必须明确专人,对所属外来人员和出借:出租场地的外来人员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卫处负责日常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检查和督促。
第十六条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外来人员,在校内暂住时间预计超过3天的,要到公安机关指定机构办理流动人口登记。
第十七条 来校承包、经营、设点服务及租借房屋场地的校外单位和个体户,必须制定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纳入我校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范围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服从管理。
第十八条 在校内从事文化、娱乐、餐饮、印刷、复印、传真等特种行业的外来单位和个人,除必须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及特种行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在安全防范、避免重大事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学校、用工单位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拒不办理相应手续和证件,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不接受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职能部门应责令用工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人)无视治安、消防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较多的,由学校保卫处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学校保卫处门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外来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发生赌博、打架、盗窃、寻衅滋事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将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单位对招收、使用、接纳的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不规定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或备案,造成后果的,除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外,将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行政负责解释,保卫处具体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