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确保师生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卫部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并依照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对校园的交通管理,负责实施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日常管理,校内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做好与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和配合工作。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各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各校区内的道路及校门附属区域。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人员,是指进入校区内的各类人员,包括校内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进入校区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燃油助力车、专用工程车、拖拉机、农用车等。
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师范学院各校区内道路及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所有人员、车辆进入校区后,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确保人员、车辆的安全。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七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需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教练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非在册的外卖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的,须经安全保卫部同意并按制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八条 在校内参加各种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的外来单位车辆,由主办方提前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九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门卫应主动疏导交通,并同时向安全保卫部报告。运钞车、邮政车应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入校门限速15公里/小时、校区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
(二)进出校园车辆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三)校园内不得超速、逆向行驶;学生休息区域及教学区域禁止鸣喇叭。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
(一)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泊车位内,其它区域严禁停放。
(二)妥善保管好车内物品,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不承担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
(二)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
(三)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单手或双手离把,不得有骑车打电话及攀扶其他车辆等危险行驶行为。
(五)驾驶二轮电动车需佩戴头盔、不准骑车带人(后座装有安全坐骑的可以附带12周岁以下儿童一名)。
(六)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三条 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礼让,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使用滑板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行人过马路或者行径路口时应走人行横道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非机动车过人行横道需下车推行。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不得雇请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学校,确因学校工作或者施工需要,须事先报请安全保卫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中断交通的,应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原状。
第五章 车辆管理审批
第十八条 车辆实行审批管理制度,人员或车辆变动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更改相关信息,并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包年车辆期满后,将被清出系统;如有需要延期的,须提前线上申请续费。
第二十条 采用欺骗手段办理车辆免费登记手续者,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免费通行的权利,并通报相关单位(部门),追缴所漏交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保部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据学校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对校园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二)采取黑名单等管理方式限制违法违规车辆进入校园,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人员纠正其行为。
(三)检查进出校园的车辆、证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协助交警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的,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交警认定责任,出具责任认定书。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即不得超过 30公里/小时,相关超速次数以年度为计算周期;
(一)校内车辆处理流程
1.第一次超速的,通报相关单位,由单位负责人一周内完成相关交通安全教育。
2.第二次超速的,通报相关单位,由单位负责人一周内完成相关交通安全教育,并通知车主至安全保卫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3.第三次及以上超速的,通报相关单位,由单位负责人一周内完成相关交通安全教育,该车辆被限制入校,限制期限分别为30天、90天、180天,依次累加。
(二)校外车辆处理流程
1.累计三次超速以上的,该车辆被限制入校。
2.被限制入校的车辆限制时效到期后,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入校的,驾驶员须提出申请至安全保卫部接受处理。
3.第二次被限制进校的车辆,将被永久限制入校。
第二十五条 校内违停车辆处理办法
(一)校内车辆:
1、违停累计达到三次以下者进行警告提醒,警告三次(含)者将发送整改通知书到所在学院或部门。
2、累计通报三次以上者限制该车辆进入校园180天。
3、初次被限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可以在处罚时间到期后至校安全保卫部接受再教育并签订校内安全行车承诺书后解除限制,签订承诺书后的车辆再次达到限制进校标准的,将被永久限制进入校园。
(二)校外车辆(含送货车辆):
1、校内违停一次(含)以上三次以下者30天内限制该车辆入校;
2、年内校内累计违停三次(含)以上五次以下者,限制该车辆进入校园90天,累计违停五次(含)以上七次以下者,限制该车辆进入校园180天,依次累加。
3、初次被限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可以在处罚时间到期后至校安全保卫部接受教育并签订校内安全行车承诺书后解除限制,签订承诺书后的车辆再次达到限制进校标准的,将被永久限制进入校园。
4.对于校园内未规范停放的机动车第一次发现张贴《未规范停车告知书》并通知本人,第二次告知学院(部门)整改,第三次发现将在校园网上公布,并限制车辆进入校园(需至安全保卫部接受处理后解除限制),且在年终单位考核中进行扣分。
第二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限制该车进入校园,并通知相关部门按校纪校规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公安依法处置。
(一) 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
(二) 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三) 在校园内进行驾驶培训或陪练。
(四)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给予批评教育、滞留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和部门,情节严重的报请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安全保卫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和学生,安全保卫部将对其进行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不服从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本部门法制教育的内容,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将教育和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行政负责解释,安全保卫部具体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