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校卫队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者:保卫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1-15浏览次数:5111

学校校卫队是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专业队伍,为规范校卫队员的行为准则,充分发挥校卫队在校园安全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经研究,特制定本奖惩条例。

一、奖励

(一)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送公安机关处理者,参与抓捕人数在2人以内的,每人给予200元奖励;人数超过2人的,一个案子共奖励500元。对于较大的案件,学校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专项奖金。

(二)在抢险、救灾、防爆、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为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做出一定贡献的,给予200元奖励;

(三)有拾金不昧的,财物价值估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其200元奖励;财物价值估值不足2000元的,按照估值的10%奖励。

二、处罚

(一)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视情节与认错态度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聘期间,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罚者或者被治安或刑事拘留的;

2.不服从管理,无理顶撞管理人员者;

3.因工作失职,造成师生人身伤亡和学校财物损者;

4.队员之间或与师生打架,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者;

5.将师生财物占为己有或有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6.因个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

7.合同期内因违反工作纪律受批评或处罚2次及以上者;

8. 两次及以上在门禁岗亭站岗期间擅自脱岗者。

(二)校卫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正当理由者,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扣除绩效工资200元处理:

1.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岗期间处于醉酒状态者;

2.处置突发事件中,接到指令不执行或故意不接中队长或片长指令者;

3.在执行治安突击任务或大型活动保障时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者,中队长和片长组织不力与工作疏漏的给予加倍处罚;

4.首次脱岗或旷工者;

5.违反第(一)条规定,但未达到解除合同者。

(三)校卫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正当理由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绩效工资100元处理:

1.未经批准随意顶班、换班者,规定时间交接班无故迟到10分钟或10分钟后仍未离开岗位者;

2.工作岗位卫生不达标者;

3.工作中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或未能有效处理以及未及时报告者;

4.服务态度不好,引起师生投诉者;

5.工作时间睡觉者;

6.在岗值勤期间未按规定着装或者服装不整洁者,姿态不正(袖手、背手、插手、叉腿)、语言粗鲁、行为不当(吸烟、吃东西、玩手机等)者;

7.不能按时参加保卫处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出现迟到、早退者;

8.上班时间内超过规定用餐时间(用餐时间为30分钟)者;

9.上班时间内有酒气者;

10.未能完成顺利交接班,存在物资数目不清、任务遗漏者;

11.在应急预案演练中,未按照预案规定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达要求者。

(四)中队长、副队长出现(二)(三)中的情形,加倍扣罚;中队队员出现(二)、(三)中的情形,中队长、副队长负有管理责任,队员出现(二)的情形且无正当理由的,中队长扣50元,副队长扣20元;队员出现(三)的情形且无正当理由的,中队长扣20元,副队长扣10元。负管理责任的扣罚,总额不超过职务津贴。

除以上各条规定外,若有其它不良行为者,将记录在案,将视情况决定在下一聘期是否续聘。

三、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即日起施行。

 

 

湖州师院保卫处

2019年12月